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4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1444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静给付原告陈忠明工程款17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510元,由被告陈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