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讷河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4民初2759号 |
案号 |
(2021)辽0124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和伤残项下,按照分配比例65%赔偿原告赵连超、高兰芹、曲英龙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0元,死亡赔偿金31,500.00元(合计71,50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和伤残项下,按照分配比例65%赔偿原告赵连超、高兰芹、曲英龙死亡赔偿金71,500.00元;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20%赔偿原告赵连超、高兰芹、曲英龙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6,678.8元;四、被告于海波赔偿原告赵连超、高兰芹、曲英龙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8,339.4元,被告讷河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五、被告于海波赔偿原告赵连超、高兰芹、曲英龙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8,339.4元,被告富裕昌达运输车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6.00元,由被告于海波负担1,973.00元,被告赵殿来负担1,973.00元;公告费800.00元,被告于海波负担400.00元,被告赵殿来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家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663897680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讷河市清和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