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2********2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06民初1324号 |
案号 |
(2016)鄂0106执2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47590.89元,并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罚息和复利(自2016年2月5日起计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947590.89元为基数);二、被告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则对被告徐自力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栋1-2层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武房他证东字第201400253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东他项(2014)第194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强提供质押的位于武汉市毛家堤小区15栋2层1室、15栋1层2室及15栋2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房产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阳字第2010000439号、2010000440号、2010000441号)应收租金在14947590.89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自力、被告肖又珠、被告徐强对被告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徐自力、被告肖又珠、被告徐强、被告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486元由被告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南海一号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徐自力、肖又珠、徐强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垫付,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