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1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安商初字第00080号
案号
(2015)湖安执民字第01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家之佳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9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7.5%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息按年利率7.5%加收50%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若被告不按约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浙江安吉邦化化工有限公司、傅建华、王振宇、徐淑琴对本协议第一项内容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家之佳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本案受理费23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家之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浙江家之佳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2-28
发布时间
2015-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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