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5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2民初254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二、由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利息233795.64元、罚息83814.07元、复息20169.66元(该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3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2.73125%计算;复息以同期拖欠的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125%计算);三、由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委托律师的代理费15000元;四、由被告任志勇、黄玲、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芬晖、黄水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3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80元,由被告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