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5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2民初1496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1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358113.93元,并向原告支付从代偿之日起(其中44064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3314049.93元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清偿该代偿款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由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39528.48元(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77%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元;四、由被告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黄玲、任志勇以其抵押的房产[位于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F区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96843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96844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该抵押财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黄玲、任志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09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6369元,由被告赣州成美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市皓天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赣州欣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翔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黄玲、任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