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华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1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922民初548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贷款本金249999.9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对被告宁志海、陈红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夏店镇徐岗路锦鑫小区1栋1单元4层4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对被告宁志涛、闵华玲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夏店镇中南街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要求被告宁志海、陈红、宁志涛、闵华玲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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