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7民初498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息,计息本金为人民币19000000元;另支付借款期限内应付利息人民币106020.38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0000元。三被告李学良、李静茹、杨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二、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被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3012278100416080006)有效;原告对该合同确定的抵押物(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丰南区房权证黑沿子镇字第201300796号;土地,土地证号:丰南国用(2013)第86号)享有抵押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3300元,由被告河北国燕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李学良、李静茹、杨帆承担连带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7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19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