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2615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国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 元;驳回原告刘国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80元,由被告胡建华负担8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