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23民初5455号 |
案号 |
(2018)浙1023执4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8月29日之前的利息为356497.5元,之后的按合同约定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0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浙1023执4214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34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