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01********0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昭民初字第(00661)号 |
案号 |
(2021)新4026执恢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贤平借款150 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4倍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 708元,减半收取1 854元,由被告钟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