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向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6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14民初6720号 |
案号 |
(2020)鲁0214执3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向春、被告黄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6000元(截止2020年5月12日),共计人民币56000元;二、被告胡向春、被告黄彬给付原告王刚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