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贺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1565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2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康津齐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革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为13142.90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期内利率即月利率6.33‰计算;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期内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9.4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6000元。2、被执行人李辉、刘贺鹏、康殿波、刘艳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李辉、刘贺鹏、康殿波、刘艳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康津齐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791元、诉讼费80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