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成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6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2021民初2533号
案号
(2018)川2021执1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佘定平、杨秀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2日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律师代理费6600元;二、被告佘定平、杨秀春逾期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则以被告杨秀书、唐成英抵押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大南门口3号楼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安岳房权证岳城民字第034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国用(99)第018629号、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安岳县字第20130048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时间
2018-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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