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3********7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3民初206号
案号
(2021)冀02执3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杨扬、滦县金晟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1,664,314.2元,利息83,291.61元,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本金、利息之和1,747,60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067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建元、闫淑霞、陈玉霞、朱会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建元、闫淑霞、陈玉霞、朱会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勇、杨扬、滦县金晟铁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40元,由被告陈勇、杨扬、滦县金晟铁选有限公司、陈建元、闫淑霞、陈玉霞、朱会胜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杨扬、滦县金晟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1,664,314.2元,利息83,291.61元,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本金、利息之和1,747,60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067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建元、闫淑霞、陈玉霞、朱会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建元、闫淑霞、陈玉霞、朱会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勇、杨扬、滦县金晟铁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40元,由被告陈勇、杨扬、滦县金晟铁选有限公司、陈建元、闫淑霞、陈玉霞、朱会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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