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4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8民初536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恢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波、梅玲在2019年4月28日前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逾期贷款本息30000元,于2019年5月28日前偿还逾期贷款本息3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正常还款。若被告周波、梅玲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可申请执行被告周波、梅玲未偿还的所有贷款本息;二、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已预交,被告周波、梅玲自愿于2019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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