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57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沟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声荣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按照170000元以月息1分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声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姜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