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2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57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恢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沟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声荣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按照170000元以月息1分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声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姜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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