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1894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前胜、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借款本金297314.62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合计13900.9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后期利息以本金29731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55%,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周腾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被告王前胜、颜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