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清县鹏程塑料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民初字第933号 |
案号 |
(2019)冀1023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清县鹏程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5516元。二、被告永清县鹏程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廊坊亿万尔电器有限公司、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赵伯朋、刘会新对被告永清县鹏程塑料制品厂的前述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廊坊亿万尔电器有限公司、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赵伯朋、刘会新有权在其已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永清县鹏程塑料制品厂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7元,减半收取714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3.5元,由被告永清县鹏程塑料制品厂、廊坊亿万尔电器有限公司、永清县腾飞金塑有限公司、赵伯朋、刘会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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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学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373564695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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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永清县刘街乡渠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