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41号 |
案号 |
(2016)豫0503执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和苗和明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二、苗和明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经结算确认,苗和明在龙腾(安阳)五金机电工业园18号楼(1-30轴)完成主体工程量应得工程款15681313元,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退回苗和明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两项合计16681313元。三、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苗和明共同确认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苗和明支付工程款5885万元;四、三方当事人均同意预留工程保修金784065元。五、苗和明同意从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以下款项:1、苗和明应向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627252元;2、苗和明因本案工程欠徐春芳款179万元(本条款对案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确认由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货款4516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75元;4、苗和明因本案工程欠河南淙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2368332元(本条款对案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5、苗和明因本案工程欠对外债务730399元。六、本调解书未涉及的本案工程的其他相关事宜,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和苗和明均同意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60万元,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七、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本协议第二条款项总额16681313元扣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款项后的50%向苗和明支付,剩余款项加上保修金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给苗和明,龙腾(安阳)五金机电工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时间段的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龙腾(安阳)五金机电工业园有限公司工程款后,同意优先支付苗和明工程款。九、其它三方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勤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7570711347 |
登记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