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2220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玲、苏晓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凡德借款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1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