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太谷县化工总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3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726民初156号
案号
(2017)晋0726执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化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瑞良10413.93元。二、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化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胡瑞良垫付的医疗保险金6750.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胡瑞良负担377元,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化工总厂负担3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11-22
发布时间
2018-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沛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26112944161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桃园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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