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5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吴赛香人身损失78587.47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68587.4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史超应赔偿原告吴赛香人身损失60008.88元,扣除已垫付的15400元,余款44608.8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吴赛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1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571元(原告吴赛香均已预交),由原告吴赛香负担831元,由被告史超负担2740元;鉴定费用2400元(原告吴赛香已预交),由原告吴赛香承担480元,由被告史超承担19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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