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1********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5民初56887号
案号
(2021)京0105执96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钢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3 600元;二、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钢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以7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息0.0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龙负担(原告金钢已交纳,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金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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