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1********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581民初564号 |
案号 |
(2021)吉0581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蔡恒凤各项损失2848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刘立刚赔偿原告蔡恒凤各项损失12679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驳回原告蔡恒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元(已减半),由原告蔡恒凤负担280元,被告刘立刚负担1736元;鉴定费3920元,由原告蔡恒凤负担600元,被告刘立刚负担3320元(被告刘立刚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蔡恒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