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裘万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5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603民初1823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恢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县港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履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1月10日的利息534577.94元,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沈国祥、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徐长富、裘亚芳、李立坚、裘亚敏、裘万钧、钱丹丹对被告绍兴县港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港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677元,由被告绍兴县港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沈国祥、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绍兴县章氏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徐长富、裘亚芳、李立坚、裘亚敏、裘万钧、钱丹丹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67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7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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