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9********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92民初4019号
案号
(2021)豫0192执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6 217.16元、零售利息7315.85元、分期手续费7085.77元,共计90 618.78元(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之后的零售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负担128元,由被告冯亮负担10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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