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11********1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民终1020号 |
案号 |
(2020)桂0223执10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663228.03元及利息(以本金2663228.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5年12月12日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曰止);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2663228.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自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周健与被上诉人于红疆、胡清蓉在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上诉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2663228.03元利息(以本金2663228.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5年12月12日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本金2663228.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自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曰止)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上诉人周健的上诉请求;六、驳回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七、驳回被上诉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877元,公告费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37元(被上诉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95元(上诉人周健已预交33737元,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4858元),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共计86032元,由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58元,上诉人周健负担33737元,上诉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健、被上诉人于红疆、胡清蓉共同负担41014元,被上诉人鹿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