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皇甫祖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4********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324民初3169号 |
案号 |
(2021)云0324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皇甫祖达分期向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465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20日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69229.52元,本息合计248694.52元。分别定于2020年9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22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9465元,2023年6月20日前偿还利息40000元,2023年12月21日前偿还利息29229.52元。二、被告皇甫祖达于2023年12月21日之前向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为12.5058‰计算全部利息(利息由原告3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该行利率与被告皇甫祖达结算)。三、被告皇甫祖卫、幸念春对上述调解一至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皇甫祖卫、幸念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皇甫祖达追偿。四、若被告皇甫祖达、皇甫祖卫、幸念春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一次性全部偿清。五、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被告皇甫祖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