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俞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21********2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7155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高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深七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7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高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深七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400元;三、被告向俞平对成都高洪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成都市深七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4.63元,由被告成都高洪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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