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苏淳钙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183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小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0000元及相应利息(2440000元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以24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95%计息,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440000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2450000元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以24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95%计息,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4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赵小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95600元;三、被告史肖林、陈三华、新疆苏淳钙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小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小元追偿;四、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桂少平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36号3幢68号房产的处置款项在4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桂少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小元追偿;五、驳回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66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小元、史肖林、陈三华、新疆苏淳钙业有限公司、桂少平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肖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22595903750D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