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岑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6********0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9964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3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0602176】。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込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市1,500, 000元、利息人民市812, 740.27元「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本金人民市300, 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起泝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柝准(即年利率15. 4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以本金人民币1,200, 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起泝吋一年期貸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 4)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原告同意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先息后本的支付方式将借款本金人民币1, 500, 00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本金人民币300, 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 4)计至被告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200, 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 4)计至被告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诸燕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山支行,账号: 6228 4800120166623 518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04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受理费人民币14,104 元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