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时代华凯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2民初1418号 |
案号 |
(2020)苏0192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时代华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盛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7191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时代华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盛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50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时代华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06955233XF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