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荣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4********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5民初77753号 |
案号 |
(2021)京0105执10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付贷款本金86 322.34元,利息 5441.28元、罚息569.4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剩余贷款本息91 763.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钟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3905.81元;三、被告钟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5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