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岚县东华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127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恢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岚县东华煤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519174.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二、被告王海峰对被告岚县东华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海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岚县东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48276元,由被告岚县东华煤业有限公司、王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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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继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2767447355X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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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岚县普明镇瓦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