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平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初601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1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胡大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端阳代偿款197747.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2021年1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敏国、范平科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胡大宽未偿还部分应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敏国、范平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大宽追偿;三、限被告胡大宽、黄敏国、范平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端阳因本案诉讼花费的保全申请费12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胡大宽、黄敏国、范平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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