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3民初220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2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汇票本金14819899.54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9日利息为409428.49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19899.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9日复利为1400.59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息随本清。二、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律师费50000元。三、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万泽明、张亚平、万泽英、芮玉峰对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19086元(已由广发银行城东支行预交),由江阴明大公司、山东明大公司、友邦公司、万泽明、张亚平、万泽英、芮玉峰共同负担(广发银行城东支行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山东明大公司、友邦公司、万泽明、张亚平、万泽英、芮玉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山东明大公司、友邦公司、万泽明、张亚平、万泽英、芮玉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广发银行城东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213执288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39841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万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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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兴隆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