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3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821民初1351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阳、杨红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陈廷国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7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廷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6元(已减半),由陈廷国负担1748元,曹阳、杨红霞共同负担99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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