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821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1)鄂0821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曹阳、杨红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陈廷国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7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廷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6元(已减半),由陈廷国负担1748元,曹阳、杨红霞共同负担99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