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803民初1635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30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2月29日,月利率按17.7‰计算;从2012年12月30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二、被告高有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预交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告余小飞、高有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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