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健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1********4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140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叶健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自生 300 000元;并应以30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投资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自生对龙秋杂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被告叶健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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