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健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1********4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140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叶健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自生 300 000元;并应以30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投资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自生对龙秋杂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被告叶健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