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0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91执453号 |
案号 |
(2021)赣0191执恢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 二、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对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1元,由被告南昌景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昌闵灿实业有限公司、熊强、王静、闵延国、王七根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