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临港盛丰化工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1民初696号 | 
| 案号 | (2018)冀0921执恢10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旺欠原告王志胜本金175.381万元,并给付以235.38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9日始至2015年10月20日止及以175.38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均按2%计算。二、被告张家瑞以其所有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阳光国际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901室楼房一套在抵押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杨文成、王玉民、沧州临港盛丰化工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4元,保全费5000元,计30424元由被告张旺、杨文成、王玉民、沧州临港盛丰化工有限公司、张家瑞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31672080672E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