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3812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芳归还借款本金74500元以及支付利息(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本金445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芳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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