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8********4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3民初2268号
案号
(2021)川0183执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邛崃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红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红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周红敏负担411元,被告许勇负担1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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