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乐宏福针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82执36号 |
案号 |
(2020)闽0112执恢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长乐宏福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2016年建闽东乐流贷字5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98539.92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7月26日结息27011.97元,2017年7月27日起的利息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福建省长乐市闽松提花有限公司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20万元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长乐宏福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林宜振、梁淑敏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60万元限度内,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长乐宏福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有权以长乐宏福针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台机器设备{其中汕头市中绣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编机zx45 201〃24e4台[发票号码分别为04949580、04962671、23738280(2台)];广西饶美经编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编机24e 201〃2台(发票号码是02917285)}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215万元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五、福建省长乐市闽松提花有限公司、林宜振、梁淑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乐宏福针织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宜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572969079P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乐市金峰镇前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