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0673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9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陶伟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八十万元、利息一万五千八百三十五元零五分及罚息(截至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的罚息为二万零三百零五元五角四分,自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陶伟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四千八百三十元; 三、被告张亮、北京宝通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二项规定的被告陶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张亮、北京宝通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陶伟追偿。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及财产保全费四千七百八十元,共计四千八百三十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