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师维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2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5690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4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迎春借款本金 500000元。二、被告陈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原告张迎春借款本金 500000元从 2014年 9月 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应核减已抵顶支付的14237.5元)。三、被告师维平、王宝珍、王美花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张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陈万荣利息90000 元。五、驳回原告张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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