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师维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5690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4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迎春借款本金 500000元。二、被告陈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付原告张迎春借款本金 500000元从 2014年 9月 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应核减已抵顶支付的14237.5元)。三、被告师维平、王宝珍、王美花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张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陈万荣利息90000 元。五、驳回原告张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