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3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21民初832号 |
案号 |
(2016)川2021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兴伟、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借款本金93921.28元;二、限被告李兴伟、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借款本金93921.28元的利息(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由被告袁红梅、李兴华、王萍对前款李兴伟、杨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7-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