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1242号 |
案号 |
(2019)桂1202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金城江区居安乐家居装饰品店、梅林共同向原告黄丹退还装饰工程款19543元;驳回原告黄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城江区居安乐家居装饰品店、梅林共同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