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3********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202民初1242号
案号
(2019)桂1202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金城江区居安乐家居装饰品店、梅林共同向原告黄丹退还装饰工程款19543元;驳回原告黄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城江区居安乐家居装饰品店、梅林共同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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