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6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4民初244号
案号
(2018)赣0104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西博尔菲礼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47488.05元(暂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共计人民币1947488.05元,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9月29日至还清贷款时止。2,被告江西森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琦,张全,徐玲,黄了,李睿超,王朝东对上述借款本息1947488.05元,及后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博尔菲礼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7元,由被告江西博尔菲礼品有限公司,江西森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琦,张全,徐玲,黄了,李睿超,王朝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时间
2018-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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